汽車短期租賃契約書 代雇駕駛


本契約條款已於簽定前,經承租人詳細審閱完成。承租人針對本契約所有內容皆已悉知並瞭解,雙方僅簽定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第一條:契約當事人
出租人: 廣招徠租車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同本約租賃事項所載)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賃物)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租賃期間及租金內容及付款方式,詳如本約租賃事項所載。
第二條:租賃物
乙方同意租用甲方指定同等級車輛,因乙方並無駕駛執照或未提供台灣許可之駕照或國際駕照,無法自行駕駛,特委託甲方向第三方代雇職業駕駛(代雇駕駛)代為駕駛。
第三條:賠償責任
若乙方之故意或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如為可歸責於代雇駕駛之事由,則由代雇駕駛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第四條:超時駕駛
租賃物及代雇駕駛承租全日者,以八小時為一日。每逾一小時內加收全日八分之一租金。代雇駕駛執勤時間,每日不得逾時四小時,連續駕駛每兩小時需休息至少三十分鐘,避免危險駕駛。如有要求超時駕駛,乙方需自行負擔其風險。代雇駕駛可拒絕超時駕駛。與甲方無涉。
承租全日者,每日里程限制300公里。
第五條:使用限制
租賃物內除礦泉水外,不得飲食及吸菸。
租賃物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違禁品:毒品、槍械、刀械、炮竹...等。
2、危險品:易燃物、化學物、腐蝕溶劑...等。
3、不潔易於污損租賃物之物品:生鮮魚肉類或味道較重之物品。
4、動物類:犬、貓、獸、禽、魚...等動物。
5、禁忌品:靈位、骨灰、屍體...等。
乙方違反本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立即收回租賃物。如另有損害或造成租賃物污損、異味殘留、動物毛髮(爪痕)殘留等,乙方同意支付賠償修復或清潔費用。
第六條:駕駛限制
甲方向駕駛人職業工會或第三方代雇之駕駛需具備職業駕駛執照並無刑事案件前科紀錄。
代雇駕駛僅限於代為駕駛車輛及行李上下車搬運。且無法將行李搬運至超越車輛5公尺以外地點。代雇駕駛可拒絕超越駕駛以外之工作,如代買物品、看護人員、搬運工、導遊工作等。
第七條:費用備載
1、油料:租金內涵。唯單日超越里程限制,每公里加收新台幣3元整。
2、過路費:租金內涵。
3、停車費:租賃期間所產生之停車費由乙方自行負擔。由代雇駕駛向乙方實報實銷。
4、交通罰鍰與裁決:除超載罰鍰或可歸責乙方事宜由乙方負擔。其餘代雇駕駛自行負擔。
5、代雇駕駛:租金內涵。
6、代雇駕駛食宿費用:租金內涵。
7、逾時費用:接駁行程代雇駕駛等候每超過十五分鐘加收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整。機場接機則以航班實際抵達一小時後起算。
8、代雇駕駛小費:無強制收取,乙方可自行爭酌。
第八條:機件故障
車輛使用期間如發現機件有異狀或於途中拋錨,應立即通知甲方或經甲方同意至指定之保修廠做緊急修護。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期間之時間得以延長租賃時間補足之,免加計租金。
除此之外乙方因車輛異常所造成之不便,時間損失或各種有形或無形之衍生損失,均不得對甲方求償。甲方亦得調度更替同級車輛。
第九條:接駁地點
乙方應於約定地點做為起迄地點。若未依約定地點,乙方同意支付處理費用(每一公里新台幣40元整)。惟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者,可依雙方約定之費用計價。
接駁行程臨時增加地點,乙方同意支付處理費用(每一公里新台幣40元整)。
第十條:續租事宜
乙方如欲續租租賃物,應在甲方營業時間(09:00-21:00)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始為有效。且乙方同意如有愈時不返還租賃物或久繳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逕自租賃物停放處取回租賃物外,並得向乙方請求取回租賃物所產生之費用,至甲方未取回租賃物占有期間,其權利義務仍以契約為準。
第十一條:禁止越權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租賃物,禁止越權使轉租、出賣、設質、 扺押、讓與擔保及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十二條:付款方式
乙方付款人若以信用卡付款,即表示授權甲方,就費用以乙方付款人名義處理信用卡收款單以供付款,並同意為甲方保留相當於到期應付費用之總額,亦同意授權甲方透過乙方付款人之信用公司,向乙方付款人收取各項罰單及本契約所載應付款項,乙方付款人不得拒絶。
第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租賃事件乙方如非中華民國(台灣)之國民,仍需以中華民國(台灣)法律規範為準,乙方並同意抛棄原國籍法律保護及追溯權利。
第十四條:保密義務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除本契約約定使用範圍內,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
第十五條:契約留置
本契約乙式兩份,租賃期間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本約租賃事項載定於訂單編號 RC0000000000

立契約人:
甲 方:
統一編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承租人:
國 籍:
居住地址:
聯絡電話:

代雇駕駛人:
國 籍:
駕照號碼:
聯絡電話: